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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运货物

【发布日期】:2012-11-29 00:00:00 【新闻来源】:本站 字号:T|T

    退运进出口货物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,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的退运货物,或因错发、错运、溢装、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。
    1、一般退运货物
    (1)含义: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(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)。
    (2)报关程序:
    ①退运进口(分两种情形)
    已经收汇核销: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
    A、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;
    B、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“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”或税务局出具的“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”;
    C、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、漏卸的证明;
    D、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。
    未收汇: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
    A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;
    B、外汇核销单;
    C、报关单退税联;
    D、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。
   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,海关核实后,不予征收进口税。原出口时,已征收出口税,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,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。
    ②退运出口
    填写“出口货物报关单”。
    2、直接退运货物:
    (1)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;
    (2)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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